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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以邓某某未按约树木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时间:2024-03-31 09:31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但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就读私立学校

邓某某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两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天河区,遂判决驳回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参考重庆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虽然邓某某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长女在大足区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

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教育费均由邓某某承担,离婚双方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

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进行了约定, 承办该案的法官税云鸿提醒。

但约定的教育费用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而由邓某某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大渡口区某公立小学。

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产生的高额费用又该如何承担呢?近日。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案中, 罗某某(女)与邓某某(男)婚内育有二女,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

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罗某某抚养,次女由邓某某抚养,维持原判。

邓某某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罗某某选择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某某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2023年6月,不能据此推定邓某某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的结论。

罗某某以邓某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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